濕地是指陸地與水域間全年或間歇地被水淹沒的土地,其定義及分類方式繁多,濕地長久以來被視為不重要且沒有實用價值的地區,國內相關法規中迄今對於濕地仍未有明確的定義。根據國際拉姆薩公約(Ramsar Conventon,1971),濕地廣泛的定義,是指「不論天然或人為、永久或暫時、淡水或鹹水、由泥沼、泥澤、泥煤地或水域所構成之地區。包括低潮時水深六公尺以內之海域。」顯然地此一定義包括甚廣,包括了「內陸濕地」及「沿海濕地」。

  「沿海濕地」包括海岸沼澤、泥質灘地及紅樹林沼澤等,是隨著海洋潮汐運動而存在的濕地生態體系。「內陸濕地」則是因為雨水、地下水、伏流水、非感潮河段或溪流、湖泊及池塘所形成的濕地生態系統,包括淡水沼澤、淡水池塘、灌木沼澤、低地闊葉林、木本森林沼澤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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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Richard J.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